▏  學會主旨

台灣中醫藥學會為一個專業學術組織,結合中醫藥學術,提升中醫藥之發展、弘揚中醫藥學術,提高國民健保嘗試為宗旨。台灣中醫藥學會常受邀與世界各地的中醫藥及健康產業發展研討會。以提升國人對於中藥使用上的認知普遍。

 

▏  組織結構

▏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台灣中醫藥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弘揚中醫藥學術、謀求中醫藥之發展、提高國民保健常識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縣(市)中醫藥學會。分級組織有三個要件:(一)名稱要獨立(二)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三)下級組織應加入上級組織為團體會員。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中醫藥科學化之發展事項。
 二、關於民間驗方之蒐集、整理事項。
 三、關於中醫藥團體之聯繫事項。
 四、協助政府推行各項有關中醫藥學術活動。
 五、其他事項。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正式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中華民國國籍資格者,由會員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二)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中華民國國籍資格者,由會員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一次繳納之後二萬元會費後,為永久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四)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由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上述之權利。
第 九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為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 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決議,得予以暫停會員權利。
 一、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二、 一屆會期內不繳納會費者。
 三、 通訊地址不明,與本會失去連絡者。
 四、 暫停會員權利後,經聲明理由,並補行應履行之義務者,得由理事會決議,恢復其會員權利。
第十一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退會經確認後,如欲申請復會時,應補行履行義務後,得由理事會決議,恢復其會員權利。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 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 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中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秘書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事故,經理事會議決得延期舉行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六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
 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 十 條:理事會、監事會開會時,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分別列席,建議有關事項。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於每年元月一次繳之。
 三、團體會員常年會費:三千元,於每年元月一次繳之。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一0一年七月十五日第一屆第一 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一0一年八月九日台內社字第101027954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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