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會主旨
台灣中醫藥學會為一個專業學術組織,結合中醫藥學術,提升中醫藥之發展、弘揚中醫藥學術,提高國民健保嘗試為宗旨。台灣中醫藥學會常受邀與世界各地的中醫藥及健康產業發展研討會。以提升國人對於中藥使用上的認知普遍。
▏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台灣中醫藥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弘揚中醫藥學術、謀求中醫藥之發展、提高國民保健常識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縣(市)中醫藥學會。分級組織有三個要件:(一)名稱要獨立(二)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三)下級組織應加入上級組織為團體會員。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中醫藥科學化之發展事項。
二、關於民間驗方之蒐集、整理事項。
三、關於中醫藥團體之聯繫事項。
四、協助政府推行各項有關中醫藥學術活動。
五、其他事項。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正式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中華民國國籍資格者,由會員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二)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中華民國國籍資格者,由會員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一次繳納之後二萬元會費後,為永久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四)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由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上述之權利。
第 九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為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 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決議,得予以暫停會員權利。
一、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二、 一屆會期內不繳納會費者。
三、 通訊地址不明,與本會失去連絡者。
四、 暫停會員權利後,經聲明理由,並補行應履行之義務者,得由理事會決議,恢復其會員權利。
第十一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退會經確認後,如欲申請復會時,應補行履行義務後,得由理事會決議,恢復其會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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